【發布日期:2016-05-09】 【閱讀:次】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福建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和福建籍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 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漁業船員管理工作。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負責轄區內漁業船員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ㄒ唬┦O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海洋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證書以及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其中,海洋漁業船舶一級駕駛人員、一級輪機人員、電機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具體工作由沿海各設區市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ǘ┭睾8髟O區市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海洋漁業船舶二級駕駛人員、二級輪機人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ㄈ┭睾8骺h(市、區)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三級駕駛人員、三級輪機人員、助理船副、助理管輪、海洋機駕長證書和海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ㄋ模﹥汝懜髟O區市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內陸一、二級職務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ㄎ澹﹥汝懣h(市、區)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內陸機駕長證書和內陸漁業普通船員證書的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
?。┪丛O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縣(市、區)的漁業船員證書考試、考核和發證工作,由設區市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或指定的縣(市、區) 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漁業船員的培訓與考試實行相分離制度。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不得舉辦漁業船員培訓班或者參與經營性漁業船員培訓活動。
第六條 漁業船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業船員應當按照本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第二章 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和證書等級
第七條 內陸漁業船舶應當滿足以下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
?。ㄒ唬{駛人員
1.船舶長度24米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漁業一級船長、一級船副各1名;
2.船舶長度不足24米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船長、二級船副各1名;
?。ǘ┹啓C人員
1.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一級輪機長、一級管輪各1名;
2.主機總功率不足2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配備二級輪機長1名。
?。ㄈC駕長
無獨立機艙的內陸漁業船舶應配備機駕長1名。
第八條 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等級職級劃分如下:
(一) 駕駛人員證書
一級證書:適用于船舶長度24米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一級船長證書、一級船副證書;
二級證書:適用于船舶長度不足24米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二級船長證書、二級船副證書。
(二) 輪機人員證書
一級證書:適用于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上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一級輪機長證書、一級管輪證書;
二級證書:適用于主機總功率不足250千瓦設獨立機艙的漁業船舶,包括二級輪機長證書。
?。ㄈC駕長證書:適用于無獨立機艙,駕駛與輪機崗位合一的漁業船舶。
第九條 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的海洋漁業船舶應配備海洋機駕長1名。其他海洋漁業船舶職務船員最低配員和證書等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設區市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將本轄區內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簽發人報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漁業船員證書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遠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由農業部印制;其他漁業船員證書由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印制。
第三章 漁業船員培訓
第十二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業務,必須具備農業部規定的開展相應等級培訓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人員等條件。
第十三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按照農業部漁業船員考試大綱規定的培訓科目、考試知識點及培訓課時等要求組織漁業船員培訓。
第十四條 內陸漁業船員培訓課時按以下標準執行:
?。ㄒ唬﹥汝憹O業普通船員基本安全培訓:理論8課時、實操培訓8課時,共計16課時;
?。ǘ﹥汝憴C駕長培訓:理論12課時、實操12課時,共計24課時;
?。ㄈ﹥汝懸?、二級職務船員培訓:理論24課時、實操16課時,共計40課時。
第十五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將培訓機構的師資和設施設備、培訓計劃報具有相應權限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不具備培訓條件的,不得組織培訓。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對象、培訓時間、教學計劃、培訓內容等情況。
第十六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漁業船員培訓證明。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課時數80%的船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第十七條 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應建立漁業船員培訓檔案。每期培訓班結束后,培訓申請、培訓計劃、培訓師資、培訓學員花名冊、學員考勤表、培訓證明等應當及時分類歸檔。
第四章 漁業船員考試發證
第十八條 申請漁業普通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隄M16周歲;
?。ǘ┓蠞O業船員健康標準;
?。ㄈ┙涍^基本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十九條 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钟袧O業普通船員證書或下一級相應職務船員證書;
?。ǘ┠挲g不超過60周歲。對船舶長度不足12米或者主機總功率不足50千瓦漁業船舶的職務船員,申請年齡可放寬到65周歲;
?。ㄈ┓先温殟徫唤】禇l件要求;
?。ㄋ模┚邆湎鄳娜温氋Y歷條件;
?。ㄎ澹┩瓿上鄳穆殑沾瑔T培訓,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駕駛和輪機人員,還應當接受遠洋漁業專項培訓。
第二十條 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考試應當符合以下資歷條件:
?。ㄒ唬┏醮紊暾垼?/div>
1.申請助理船副、助理管輪、機駕長、電機員、無線電操作員職務船員證書的,應擔任海洋漁業普通船員工作滿24個月;
2.申請內陸二級船副、內陸機駕長證書的,應擔任內陸漁業普通船員工作滿24個月。
?。ǘ┥暾堊C書等級職級提高:持有下一級相應職務船員證書,并實際擔任該職務滿24個月。
第二十一條 漁業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參加考試才能發證:
?。ㄒ唬┏醮紊暾垵O業船員證書的;
?。ǘ┥暾堊C書等級或職級提高的;
?。ㄈ┳C書有效期屆滿后超過5年的,重新申請原等級原職級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 漁業職務船員按照以下依次晉升順序申請考試:
?。ㄒ唬┖Q鬂O業駕駛人員:助理船副或機駕長→三級船長或二級船副→二級船長或一級船副→一級船長。
?。ǘ┖Q鬂O業輪機人員:助理管輪或機駕長→三級輪機長或二級管輪→二級輪機長或一級管輪→一級輪機長。
?。ㄈ﹥汝憹O業駕駛人員:二級船副或機駕長→二級船長或一級船副→一級船長。
?。ㄋ模﹥汝憹O業輪機人員:機駕長→二級輪機長或一級管輪→一級輪機長。
第二十三條 漁業船員的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
理論考試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除船舶避碰80分以上及格外,其余科目60分以上為及格。
實操評估工作由負責考試的考官和評估員共同實施。評估成績由評估員當場出具,評估成績分合格和不合格。
漁業船員所有理論考試和實操評估科目合格的,簽發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
第二十四條 申請漁業船員證書考試,部分考試、評估科目成績不合格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補考2次,逾期或補考2次仍不能通過全部考試的,需重新參加培訓考試。
漁業普通船員申請基本安全評估考試不合格的,可申請當場補考1次;理論考試不及格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補考1次。補考不及格(或不合格)的,需重新參加培訓考試。
第二十五條 漁業船員考試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加強考試管理工作。組織考試時,每個考場不得少于兩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規范著裝,切實履行監考職責。
對違反考場紀律的船員,取消當科考試成績,一年后方可申請參加補考。
第五章 漁業船員考核發證
第二十六條 漁業船員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申請考核發證:
?。ㄒ唬┥暾垞Q證的;
?。ǘ┖胶?、海洋漁業、輪機管理、機電、船舶通信等專業院校學生申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
?。ㄈ┰谲娪么?、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漁業船員證書的。
第二十七條 漁業船員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證書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從事相應工作的,應按以下原則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ㄒ唬O業船員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后2年內申請換證的,符合任職崗位健康條件要求,換發相應漁業船員證書;
?。ǘ┯行趯脻M后超過2年,未滿5年的,應到具有相應等級的漁業船員培訓機構參加為期不少于3天的技能知識更新培訓,由培訓機構出具培訓證明后,符合任職崗位健康條件要求的換發相應漁業船員證書;
?。ㄈ┯行趯脻M后超過5年的,申請人應當重新參加相應培訓,申考原等級原職級證書。
第二十八條 漁業船員證書在有效期內損壞或丟失的,應當憑損壞的證書原件或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漁業船員證書有效期應當與原證書有效期一致。
有效期外的漁業船員證書遺失的,應當在原發證機關所在地報紙刊登遺失聲明,經本人申請,原發證機關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專業院校學生申請漁業船員職務船員證書的,根據其健康條件和在漁業船舶上見習期滿12個月的適任見習報告,簽發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
第三十條 曾在軍用船舶、交通運輸船舶等非漁業船舶上任職的船員,申請駕駛專業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應在最近24個月內在相應船舶上工作滿6個月,根據其在船上適任的見習報告和健康條件,換發相應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其他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可申請直接換發。
第六章 漁業船員實操評估管理
第三十一條 漁業船員實操考試實行實操評估。實操評估由具有實操評估資格的評估員實施。
第三十二條 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全省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庫,負責對實操評估員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航海院校、漁業船員培訓機構、漁業企業等部門中工作的人員,申報實操評估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哂写榜{駛、輪機管理、漁業捕撈、船舶機電、船舶通信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且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船員培訓教學經驗的教員;
?。ǘ┚哂写榜{駛、輪機管理、漁業捕撈、船舶機電、船舶通信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持有5年以上職務船員證書的船員。
第三十四條 申請評估員資格者,應由所在單位推薦,向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稘O業船員實操評估員申請表》;
?。ǘ┚用裆矸葑C復印件;
?。ㄈ┙谡?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張;
?。ㄋ模W歷教育畢業證復印件;
?。ㄎ澹┞殑沾瑔T證書復印件、教學資歷或崗位任職證明。
第三十五條 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統一組織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的名單,在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門戶網站公布后具有相應的實操評估資格。
第三十六條 評估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z查本項目評估所需場地、設備、設施、器材、圖書資料等是否符合評估與安全需求;
?。ǘ┖藢忌矸?,按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并做好評估記錄;
?。ㄈ┌凑赵u分標準確定評估成績,并點評考生實操技能,總結評估工作,提出相關建議;
?。ㄋ模┚S護評估現場秩序;
?。ㄎ澹┰u估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考試發證機關通報。
第三十七條 評估員應當在本專業范圍內進行評估。負責本期教學培訓工作的教員不得擔任本期實操評估員。
第三十八條 每個科目的實操評估由不少于2名實操評估員承擔。實操評估員由組織實施實操評估考試工作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從全省漁業船員實操評估員庫中抽取。實操評估員人數,根據參加評估的考生數量、評估科目以及評估總工作量等因素來確定。
第三十九條 評估員確定后,負責組織實施實操評估考試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以《評估員調配通知》形式通知評估員或其所在單位。評估員所在單位收到《評估員調配通知》后,應及時通知評估員,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漁業船員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漁業船員檔案,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完善船員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漁業船員持證情況、任職資格和資歷、履職情況、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對船員進行現場考核。
第四十二條 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漁業船員培訓機構的條件、培訓情況、培訓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師資情況和教學情況、培訓設施設備和教材的使用及補充情況、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學員的出勤情況、培訓檔案等。
第四十三條 各級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有關漁業船員管理的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實施后,漁業船員已經取得的相關證書繼續有效,并按照農業部規定逐步換發新證。換發新證需收回原有證件。以下漁業船員證書按下列原則換發:
?。ㄒ唬┰瓭O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漁業船員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換發新版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ǘ┰瓱o線電話務員證書換發無線電操作員證書;
?。ㄈ┰榷?、四等大副需通過補差培訓“船舶避碰”理論科目后換發助理船副證書,原三等二管輪、四等大管輪證書需通過補差培訓“漁船動力裝置”理論科目后換發助理管輪證書;
?。ㄋ模┰牡却L、四等大副證書因換證原因確需申請二級漁業職務船員證書的,依持證人申請,可通過補差培訓“船舶避碰”和“漁業船舶管理”理論科目并經考試合格后,分別換發二級船長、二級船副證書;
?。ㄎ澹┰宓容啓C長和輪機員證書換發新機駕長證書,需通過補差培訓“避碰規則”理論科目并考試合格;原五等船長和駕駛員證書換發新機駕長證書,需通過補差培訓“輪機常識”理論科目并考試合格;原機駕長或駕機員證書直接換發新機駕長證書。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和省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